「科研诚信建设」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
科研诚信建设
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
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什么法律分析: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法律分析: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法律分析: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2.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法律分析: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法律依据:《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2.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诚信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科学的社会信誉、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法律分析: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科研诚信倡议书》。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一)完善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管理机制。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统筹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科技管理部门、哲学社会科学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诚信管理,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本系统相关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科研诚信监督,形成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工作管理体系。(二)强化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相关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在审议、评定、受理、调查、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等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以3—5年为周期,必要时可采取针对性核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要对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对失信责任作出规定或约定。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三)增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在各自领域制定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加强会员科研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四)严格科技人员诚信自律。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要加强诚信管理,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从事各类项目评审、咨询、评估、经费审计等活动的专家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法律分析:中国首次以科研诚信为标题来发布的政策是《科研诚信倡议书》。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和责任体系(一)完善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管理机制。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统筹管理和建设工作,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科技管理部门、哲学社会科学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诚信管理,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本系统相关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科研诚信监督,形成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工作管理体系。(二)强化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科研诚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科研诚信预防、调查、失信行为处理等相关责任。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在审议、评定、受理、调查、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技术研发等科研成果等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以3—5年为周期,必要时可采取针对性核查。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要对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对失信责任作出规定或约定。从事科技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三)增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在各自领域制定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加强会员科研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四)严格科技人员诚信自律。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诚信底线,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要加强诚信管理,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从事各类项目评审、咨询、评估、经费审计等活动的专家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科研诚信问题由部门上升至国家高度要求层面是在哪一年科研诚信问题由部门上升至国家高度要求层面是在2007年,由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从科研的关键环节延伸到全活动周期。以往科研诚信问题更突出地反映在研究和发表方面,比如伪造、篡改和剽窃这三大罪主要集中在这些环节。但现在人们开始从科研活动的全周期来发现和规范可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科研诚信的文件都是在全周期的考虑问题。科研诚信的内涵,实际上是在不断地拓展。应该采取的对策一是要让科学共同体成为学术评价的真正主体,改变评价与资源分配之间的关系,重建对科学共同体的建设性、成长性信任。如果不能将此作为长远目标,中国的科学共同体将很难在整个科研诚信建设中既充当主要行动者,也承担主要的责任者的角色。二是要调整政府的作用,建立严格的法规体系。如今,低廉的违规成本已经对中国实现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目标造成了障碍,建设严格法规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地介入到学术的评价中,而是要监管科学共同体行使职责。还有就是完善公共治理体系,比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办公室、伦理委员会等公共政策机构,政府要在这个体系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研诚信问题由部门上升至国家高度要求层面是在2007年,由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制度不断完善,国家对科研诚信问题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从科研的关键环节延伸到全活动周期。以往科研诚信问题更突出地反映在研究和发表方面,比如伪造、篡改和剽窃这三大罪主要集中在这些环节。但现在人们开始从科研活动的全周期来发现和规范可能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科研诚信的文件都是在全周期的考虑问题。科研诚信的内涵,实际上是在不断地拓展。应该采取的对策一是要让科学共同体成为学术评价的真正主体,改变评价与资源分配之间的关系,重建对科学共同体的建设性、成长性信任。如果不能将此作为长远目标,中国的科学共同体将很难在整个科研诚信建设中既充当主要行动者,也承担主要的责任者的角色。二是要调整政府的作用,建立严格的法规体系。如今,低廉的违规成本已经对中国实现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目标造成了障碍,建设严格法规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地介入到学术的评价中,而是要监管科学共同体行使职责。还有就是完善公共治理体系,比如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办公室、伦理委员会等公共政策机构,政府要在这个体系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什么?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可否认,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从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到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从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到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再到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都不难在现实中找到案例。一方面可以促进科研人员严于自律,在法治轨道内更加专注于科研;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果制度安排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或者故意对失信的科研人员网开一面,恰是对科研人员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和民族不负责任。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这正是科研人员大显身手的新时代。制度约束再严一些,制度激励更丰富一些,制度保障更有力一些,随着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必将具备更坚实的基础。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不可否认,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从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到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从购买、代写、代投论文,到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再到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都不难在现实中找到案例。一方面可以促进科研人员严于自律,在法治轨道内更加专注于科研;另一方面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果制度安排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或者故意对失信的科研人员网开一面,恰是对科研人员不负责任,也是对国家和民族不负责任。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这正是科研人员大显身手的新时代。制度约束再严一些,制度激励更丰富一些,制度保障更有力一些,随着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必将具备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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